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用车辆、农民建房等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皖地税〔2002〕1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11-19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减轻农民负担,规范涉农税收征管,现对农用车辆、农民建房等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已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农用车辆(包括手扶拖拉机、四轮拖拉机、农用机动三轮车)以及非农用机动三轮车,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
个人所得税和
教育费附加。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一律免征上属税费。
二、对乡、村农民在农村(不包括镇)自备材料请工匠和亲朋好友帮忙建房,以及个人按房屋面积、间数承包建造农民住房的,均属自建房屋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建筑安装企业或者施工队承包建造农民住房的,应按税法规定向施工企业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承包从事农民建房取得的收入,达不到税法规定征税标准的,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
三、适当调低农村个体工商户
个人所得税税负,对年经营额在96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不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
四、对外出打工取得工薪收入和劳务报酬的农民,回到居住地后不得对其征收
个人所得税。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