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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税〔2009〕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七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1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本市仍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沪财法〔2006〕38号)、《关于本市促进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沪国税法〔2006〕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