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9〕36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7-13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皖地税〔2011〕85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255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
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审批事项,加强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除国务院明确要求实行审批管理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各地不得自行设立
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审批事项。同时,要加强备案类事项的管理,避免出现备案事项无人监管或监管不到位的现象。
二、备案事项的划分及受理审核管理
(一)备案事项的划分
列入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类管理事项中除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税率、小型微利企业执行20%税率;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安置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实行事后备案管理以外,其他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类管理事项全部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二)纳税人事前备案的审核管理
纳税人报送事前备案资料的受理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优惠中明确规定可在年度中间享受的优惠事项,纳税人可即时办理备案手续。事前备案资料的审核工作由市、县(区)税务机关办理。各市地税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事前备案管理的内部审核权限,对于减免税金额较大的
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由市局负责审核确定。各市要加强对所属县(区)局税收优惠事前备案审核的指导和管理,确保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准确,程序规范。
(三)纳税人事后备案的审核管理
纳税人报送事后备案资料的受理、审核和管理等具体工作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市、县(区)地税机关应加强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税收优惠政策审核的指导,确保优惠政策及时准确落实到位。
三、关于扩权县所得税管理权限问题
对于列入省扩权的试点县,享受省辖市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限。
四、加强政策执行动态监控,强化后续跟踪管理
(一)建立台账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台账,登记优惠项目备案与审批的时间、名称、年限、金额等,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相关信息,逐步完善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市、县(区)地税机关要把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台账列入执法检查的内容,定期开展检查。
(二)实施跟踪管理
主管地税机关应对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进行后续的跟踪管理。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优惠的,地税机关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9〕255号 2009-5-15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1号
)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