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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上调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上调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发〔2005〕2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7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了扶持弱势群体,更好地促进我省城乡居民就业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增值税起征点调整的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自2006年1月1日起,上调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的具体幅度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2000-4000元上调至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1500-2000元上调至3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上调至200元。

二、增值税起征点调整的前期准备工作,省局已通过辽国税函〔2005〕484号文件做了具体部署。接到本通知后,各市国家税务局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于2006年1月3日前自行调整CTAIS2.0系统参数(参数代码为31805),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