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发〔2008〕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暂行办法.doc
银行帐户调查表.doc
二OO八年五月十六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
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机关。
第三条 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和《
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所有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三)当期所有货币资金余额情况证明。
1.纳税人现金、银行存款余额帐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当日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和纳税人公章;
3.纳税人银行存款账户中有不可动用资金,必须出具纳税人与银行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或银行的证明材料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和纳税人公章。
(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所属期的《资产负债表》。
(五)当期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账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六)当期相关纳税申报表。
第五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受理及批准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受理机关,并逐级上报至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执行,延期缴纳税款可批准的最长期限为三个月。
第六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程序
(一)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核查程序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对纳税人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进行到户核实调查,核查的内容:
1.依据《
税收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和延期缴纳税款相关规定,核查纳税人应提交的所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和真实。
2.核查纳税人当期所有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后,是否不足以缴纳税款;
3.核查纳税人提交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帐单和纳税人与银行签订的合同以及银行根据合同出具的证明材料。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对纳税人所有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实地核实调查,并填制《银行账户调查表》逐级上报。
4.核查纳税人当期《资产负债表》中相关的货币资金情况。
5.核查当期应付职工工资和应交社会保险费计提数是否真实。
6.核查纳税人提供的纸质《资产负债表》、相关纳税申报表和全部银行存款账户与CTAIS是否相一致。
7.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和情况。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当在核实调查完毕后出具调查报告,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上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查。
(二)市国家税务局审查程序
市国家税务局对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所有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程序
省国家税务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市国家税务局报送的延期缴纳税款材料进行案头审核,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进行审批。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及时将批准或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决定通知纳税人。市国家税务局及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对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应当通知纳税人及时缴纳税款,并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对于逾期未缴纳入库的延期缴纳税款纳入欠税管理。
第七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时限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核查程序应当在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市国家税务局审查程序应当在接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上报的核实调查报告之日起5日内完成;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程序应当在市国家税务局呈报的审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完成。
第八条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工作,坚持严格依法、规范管理、强化责任的原则,做好延期缴纳税款的核查、审查和审批。特别要认真做好到户核实调查工作,对纳税人提交的每份资料、每项数据都要严格核实其完整性及真实性,尤其是纳税人当期所有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市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做好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查工作,发现上报资料不齐全、复印件不清晰、缺少印章和核实情况不准确等问题,要退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重新核查。对采取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等手段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一经查实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和缴纳税款入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强化日常监控和管理,充分利用CTAIS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跟踪管理工作,每月应对到期限的延期缴纳税款进行催缴,做到应纳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