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4-25 桂地税发〔1996〕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9〕1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1996〕138号
)的精神,现对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校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是否给予暂免征收所得税的问题。考虑到设计、研究等是学校的优势,其收入亦属于技术性服务收入,另外,其主要为配合教学,非正常消耗较大。因此,对学校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开展的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关于校办企业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如何掌握的问题。国家给予校办企业免税的部分,应全部上交学校用于学校补助教育经费的不足。否则,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免征所得税的优惠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