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征【1997】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7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邮电(邮政)局:
邮寄申报是一种快捷、方便的纳税申报方式,为确保这一办法的顺利实施,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实行邮寄纳税申报办法,一是方便纳税人,即纳税人不出门或不到税务机关即可办理纳税申报事宜;二是缓解基层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征期内人员拥挤的矛盾;三是开辟邮电部门服务业务的新渠道。
二、因地制宜。对实行邮寄申报的纳税人,各基层税务机关和当地邮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培训,不断提高办税人员纳税申报质量的同时,因地制宜地实行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尤其是办税服务场所不够完善和纳税人距办税场所较远的基层税务机关要尽快实行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三、密切配合。税务机关和邮电部门在为纳税人提供邮寄纳税申报的服务方式以及其他有关方面要共同协商,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以利于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顺利实施。与此同时,税务机关的公文及法律文书也可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寄发给纳税人。
附件:《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为继续深化税收
征管改革,完善以纳税人“自核自缴”为基础的纳税申报制度,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纳税申报方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颁发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一、 邮寄纳税申报的范围
凡辽宁省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实行“自核自缴”
申报征收制度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均可采用本办法。
二、邮寄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均为邮寄纳税申报的内容。
三、邮寄纳税申报的程序
1、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填写各类申报表和纳税资料后,使用统一规定的专用信封,既可根据约定时间由邮政人员上门办理收寄手续,也可到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
2、邮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专递邮件参照同城特快邮件方式交寄、封发处理,按照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限投递,保证传递服务质量。即上午10时前邮寄的邮件,当日送达;下午4时前邮寄的邮件,次日上午送达。
3、各基层税务机关要指定人员统一接收邮政部门送达的纳税申报邮件。通过拆封、分类、整理,转交有关部门。
四、邮寄纳税申报的邮资
邮寄纳税申报邮件的资费,依照国家邮政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分路程远近、重量轻重,实行均一资费,并在邮资上按特殊大户给予优惠。
专用信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邮资由纳税人到就地就近邮政局所办理交费手续并在专用信封上加盖“邮资已付”戳记,或按整付零寄方式进行结算。
五、邮寄纳税申报的日期确认
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电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
六、邮寄纳税申报的信封
邮寄纳税申报的信封,由各市国税局(或县、分局)严格按省国家税务局、省邮电管理局制作的标准式样(附后)印制。
各市国税局、邮电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