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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全省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全省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6〕2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7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局各市中心支局(不发大连):

为进一步推进“出口收汇网上报审系统”的工作,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 国税函〔2005〕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 》 ( 国税发〔2006〕91号)要求,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以下简称“省外汇局”)决定在辽宁省(不含大连)所有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安全认证和传输系统”传输的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2006年9月1日以后通过“出口收汇网上报审系统”进行外汇核销的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外汇核销退税电子数据中注明的核销日期为准),主管外汇管理机关无需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盖“出口收汇已核销”章。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时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2006年9月1日起,省外汇局按日向省国税局通过“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安全认证和传输系统”传送企业的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2006年9月5日前由各市外汇管理支局按原有模式向各市国家税务局传送2006年8月31日前企业出口收汇已核销的退税电子数据。

三、税务机关以省外汇局通过“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安全认证和传输系统”传送的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作为审核出口货物外汇核销的法定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对尚未到期结汇的,税务机关审核出口退税,可暂时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退税电子数据,但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仍没有出口收汇核销退税电子数据的(远期收汇除外),按本通知第四条处理;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所列举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必须将企业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退税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出口退税

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时应注意核对申报数据“收汇核销单编号”项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批准文号”项目的一致性。

四、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后无收汇核销退税电子数据的处理。

(一)对于企业通过“出口收汇网上报审系统”进行外汇核销后5个工作日仍未收到外汇管理机关传输的退税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企业自行打印的出口收汇已核销退税电子数据清单,向企业出具《无出口收汇已核销退税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简称“查询通知书”,见附件1),通知企业在收到“查询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提供其主管外汇管理机关签章的《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简称“核销证明”,见附件2)。

(二)企业可凭“查询通知书”向主管外汇管理机关查询收汇核销情况。外汇管理机关对确已收汇核销的出口业务,应在查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出具“核销证明”,同时将“核销证明”报送省外汇局,省外汇局收到《核销证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补传相关出口收汇已核销退税电子数据。

(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核销证明”与其退税电子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四)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核销证明”或“核销证明”内容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同时按有关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处理。

五、对于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仍需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外汇管理机关办理挂失手续,但对于企业2006年9月1日以后通过“出口收汇网上报审系统”进行外汇核销的出口货物所对应的核销单遗失,外汇管理机关不再为企业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

六、由于省外汇局和省国税局之间的“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安全认证和传输系统”包含数据签名和加密技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可以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保密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所以省外汇局不再定期向省国税局提供纸质《出口收汇已核销退税电子数据清单(出口退税专用)》(见附件3)。

七、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安全认证和传输管理办法》(见附件4),确保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工作顺利进行。

八、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无出口收汇已核销退税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

2.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

3.出口收汇已核销退税电子数据清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安全认证和传输管理办法







二OO六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