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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合肥无线电二厂发放清欠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合肥无线电二厂发放清欠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政四字〔1997〕48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7-10-31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肥无线电二厂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税政问题的请示》(合地税二字[1997]194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523号),现批复如下:

一、合肥无线电二厂为进行有效清欠,加速资金周转,清欠回收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奖金发放给参与清欠的本厂工作人员,清欠人员取得的这项奖金,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对于清欠人员在清欠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其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允许扣除。

二、接受合肥无线电二厂清欠人员的委托进行清欠协调工作的个人,其收到的协调费用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应计征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由合肥无线电二厂财务部门负责代扣代缴,但清欠人员个人向协调人员支付协调费用,该企业财务部门无法扣缴税款的,应由协调人员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