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8.21 大国税发〔2000〕1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13号
)转发给你们,并将审批程序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局审核。
二、市局在接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后,一个月内要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享受抵免
企业所得税的决定,通知主管国税机关,并同时将核准文件抄送企业。
三、在年度终了一个月内,企业应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审核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四、主管国税机关将有关情况与市局核准文件中列明的国产设备有关资料进行核对,准确计算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的有关项目,并报市局核定该年度可抵免国产设备投资额及当年应抵免的
企业所得税额。
五、企业报送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附送经市局批准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并据此办理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