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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7〕9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8-24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吉地税发〔2007〕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吉林省地税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

2007年06月25日  吉地税发[2007]79号

国家税务总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在实际执行中,我们认为,对于代理业应按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减除应由委托方承担的,而由纳税人代收代付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其中合法有效凭证包括:财政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妥否,请批示。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