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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绍政发(2012)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8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绍兴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绍市府〔2000〕3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意见》(绍政发〔2007〕88号)等2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绍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绍政发〔2011〕36号)第四部分中关于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范围第(五)项“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这一规定停止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