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福利企业发展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湖政发〔2010〕5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2月16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福利企业是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具有一定社会公益性质的特殊企业,也是残疾人自食其力、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载体。为切实支持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发展,推动残疾人集中就业工作,满足残疾人走向社会、劳动就业的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若干意见
》 (
浙政发〔2009〕78号
)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高残疾人集中就业水平
(一)福利企业为在本企业就业的残疾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在下一年度按照实际缴纳额的50%给予补贴。
(二)对超比例安置残疾职工的福利企业,其安置残疾职工比例超出25%部分(一人及以上),按每人每年1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奖励。
(三)以上涉及的资金,在各级残疾人保障金中列支。市本级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各承担50%。
(四)享受上述补贴或奖励政策的福利企业必须按规定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进一步减免福利企业有关税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较多、负担较重、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属于380/220V供电的福利企业生产用电价格,按照“非工业用电(部队、狱政用电)”价格标准执行。
(三)福利企业生产用自来水供水价格,按照“非居民生活用水”中最低价格标准执行。
(四)按福利企业实际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定额减免每年每人500元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社会保险政策,解决残疾职工后顾之忧
(一)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已办理“协缴”手续,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允许其单独办理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
四、进一步落实对福利企业生产经营的扶持政策
(一)鼓励支持福利企业发展生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品牌创新,对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加强福利企业用电保障,对确需保障用电的社会福利企业,经当地民政部门汇总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由当地电力部门在有序用电计划中予以安排。
(二)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福利企业生产或经营。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福利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三)支持福利企业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对其引进的人才在培养、使用、激励、保障等方面按当地有关人才政策予以优先落实。
五、进一步加强服务和管理,促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履行服务和监督管理职能。明确对福利企业的监管职责,配齐配强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民政、税务等部门要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福利企业及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福利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二)民政、税务等部门要严格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县级普查必须达到100%,市级抽查不得低于5%。对暂时处于停产状态且无退税的福利企业,在残疾职工安置比例达到要求并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前提下,可向当地税务和民政部门申请保留福利企业资格。
(三)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取消其退、减税资格,并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对采取一证多用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和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
各级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可参照本意见各项政策。
本意见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各县可参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