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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规〔2018〕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3日



桂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质量奖励制度,规范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我市企业(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建设质量强市,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桂战略的决定》 ( 桂政发〔2016〕5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2〕5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桂林市市长质量奖是桂林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政府性质量荣誉奖,授予本市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并为我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以促进企业(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企业(组织)自愿申请为基础,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届申报企业(组织)最低数量为15家,若申报企业(组织)未达到最低数量,则取消本届评审。每届获奖名额总数不超过2家,有效期为4年,满4年后可重新申报。若所有申报企业(组织)达不到评审标准要求,奖项可以空缺。同时设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总数不超过2家。

第五条  为引导和鼓励各行业企业(组织)尽快提高管理水平,可在同等评审结果条件下,优先考虑各行业的标杆企业(组织)获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桂林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并设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重要评审工作文件;

(三)审查、公示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2年,聘任到期可连任。由我市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行业人士、政府机关人员等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质量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对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提出的名单进行审核后,报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评审工作文件;

(二)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宣传推广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组织制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成各专项评审组,也可根据需要,聘请国内权威质量管理专家参与评审工作;

(四)组织评审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候选企业(组织)的质量业绩及社会反映;

(五)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出审议候选名单;

(六)承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根据申报企业(组织)的类别,在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选择或者聘请国内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组由3或5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入围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条  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市长质量奖企业(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推荐资深专业人员担任评审专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产业、安全、环保、质量等相关政策的企业(组织);

(二)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安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具有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明确的质量发展目标,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在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企业(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自治区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对曾获得国家、自治区级各种奖项或称号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创新能力强的、体现“桂林创造”特点的企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五)质量稳定。企业(组织)提供的产品、工程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近3年在县级以上的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合格或工程、服务质量达标,有出口产品的,3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六)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服务、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无因企业(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七)无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参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制订。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总分1000分。评审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的综合评审总评得分为主要依据,获市长质量奖企业(组织)在综合评审中的总评得分不能低于500分(含)。若当届所有申报企业(组织)的总评得分低于500分,则该奖项空缺。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在获市长质量奖以外的参评企业(组织)中产生。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通知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发出,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

(一)申报。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桂林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审并提交自我评审报告、有关证明材料等,并经所在县(区)质量强(兴)县(区)领导小组或市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市质量强市办公室;

(二)资格审查。市质量强市办公室负责成立资格审查组,对申报企业(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三)资料评审。市质量强市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组织)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名单;

(四)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和建议授奖的企业(组织)名单;

(五)综合评审。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的意见,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授奖企业(组织)名单,并将企业(组织)的申报材料、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等报评审委员会审查,经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并报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组长审核通过后确定初选拟授奖名单;

(六)公示。评审委员会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拟授奖企业(组织)名单,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限为15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并形成核查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查;

(七)批准。经公示通过的拟授奖企业(组织)名单,由评审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向每个获得“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称号的企业(组织)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数额为人民币50万元,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奖金数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申报单位的负担。奖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在本级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组织)在对外形象宣传中可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和有效期,不得将该称号用于产品标识和产品宣传。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履行向社会公开推广先进经验的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工作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组织)每年按要求向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提交有效质量管理的自评报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组织)如不能正确履行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由其所在地质量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其及时改正。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奖项、收回荣誉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从被撤销奖项之日起4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在有效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

1.发生重大质量、服务、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2.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出现不稳定,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3.发生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如有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设置本辖区政府质量奖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2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桂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桂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8-03-06    (来源: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日前,桂林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8〕2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桂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是政府加强宏观质量引导,推广先进企业管理方法,树立质量标杆,切实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兴市战略,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我市企业(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2012年12月,桂林市人民政府颁发了《桂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及管理办法》,为我市相关工作机构、部门和企业开展质量奖评审工作提供了明确有效的法规依据。

  《桂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及管理办法》已颁布实施近5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我市质量奖励制度,规范市长质量奖评审和管理工作,重新制定《桂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适应我市客观发展现实的需要。

  二、《桂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可行性

  5年来,我市依据《桂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及管理办法》,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好中选优的原则,按照“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基本程序,在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了四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通过开展市长质量奖的评定,表彰一批质量卓越、效益显著的优秀企业,可以树立标杆、典型引路、激励和引导广大企业树立正确的质量观念,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促进和加强企业间的交流、学习并分享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从而在全社会形成“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的浓厚意识。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借助参评市长质量奖导入卓越质量管理模式,引入先进管理方法,建立自我评价和改进机制,不断提升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的整体水平,从而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力,向世界一流企业靠拢,进一步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实现质量跨越式发展。因此,设立市长质量奖是我市实施以质取胜战略的重要载体,是推动质量强市的重要内容。

  三、《桂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

  《桂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桂战略的决定》以及我市实施质量强市的有关要求,参照中国质量奖、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及其他各地政府质量奖经验,在原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四、《桂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说明

  《桂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共九章,分别为总则、组织管理、申报条件、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奖励及经费、权利与义务、监督管理及附则。

  桂林市市长质量奖是桂林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政府性质量荣誉奖,授予本市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并为我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组织)。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以企业(组织)自愿申请为基础,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好中选优的原则。每两年评审1次,每届申报企业(组织)最低数量为15家,获奖名额总数不超过2家,有效期为4年。若所有申报企业(组织)达不到评审标准要求,奖项可以空缺。同时设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总数不超过2家。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参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制订。

  建立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审、公示和批准七个环节的评审程序,评审总分1000分,获市长质量奖企业(组织)在综合评审中的总评得分不能低于500分(含)。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在获市长质量奖以外的参评企业(组织)中产生。市长质量奖奖金数额为人民币50万元,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奖金数额为人民币10万元。

  新版《桂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与2012版相比,主要修改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将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修改为每两年评审1次,并规定了每次申报企业(组织)最低数量为15家。

  二是增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各行业企业(组织)的标杆获奖的条款。

  三是将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修改为“每届任期2年”,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周期相衔接。

  四是取消“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它相关行业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的申报条件要求。

  五是增加了可由市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的条款。

  六是增加了获奖企业名单在向社会公示前,须先向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的规定。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8-02-13 有效范围: 广西 桂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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