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规定,自 2014年10月1日起第三条第三款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机构合并后继续执行未废止条款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 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3〕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财综[2012]68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
)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 2013年第8号
)同时废止。
》 (财税〔2013〕37号
)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 财税[2011]111号
),因此《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
》 ( 2013年第8号
)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需重新下发公告。
》 ( 2013年第8号
)已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本次公告又明确了自2013年8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即:小规模纳税人首次按季申报的税款所属期为2013年7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缴纳期限为201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