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8-01-24 陕地税发〔1998〕0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陕地税发〔2007〕97号 )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第四、五、七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审批管理制度,加强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97〕189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对陕地税发[95]179号文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凡在本省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地税机关报送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企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其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弥补亏损后有所得的,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征收
企业所得税。
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问题
由于汇总、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三、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问题
(一)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二)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三)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四、当年度亏损的核实、确认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必须是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有关规定,结合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帐册、赁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审核。经确认后的亏损额应填入《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分户管理登记表》备考。
五、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审批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报送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报送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申请书,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批表》(表式附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要认真审核。经初审,可予以弥补的,按陕地税发[95]17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权限审批。审批后的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额,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企业进行帐务处理,并填入《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分户管理登记表》进行登记管理。
六、建立企业弥补亏损档案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弥补亏损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所辖企业弥补亏损档案,收存企业亏损弥补有关资料。涉及企业亏损弥补审批的各级税务机关要对审批的企业弥补亏损情况进行专门登记管理。
七、企业虚报亏损等问题的处理
对于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报亏损问题,应按陕地税发[96]178号有关虚报亏损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在纳税检查中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以处理,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八、有关税前弥补亏损的其他事项,请仍按陕地税发[95]179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