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13-07-12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3〕37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44号),自2013年8月1日起,河北省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 财综[2012]68号
)要求,自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省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 ( 财税〔2013〕37号
)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
》中不含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其他营业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应当分别核算的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和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对其营业额仍应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营业税及其相关附加税费的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时间缴纳相应税(费)款入库。
》(国税发〔2005〕129号
)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3〕37号
)相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审批或备案的相应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