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以下简称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等规定,现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市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明确如下:
执行。
》 ( 阳江市国家税务局 阳江市地税公告2014年第1号
)同时废止。2020年4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以下简称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
执行。
》 ( 阳江市国家税务局 阳江市地税公告2014年第1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