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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南府规〔2019〕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5日

南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建设质量强市,坚持质量第一、效率优先,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业质量、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人居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加快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桂战略的决定》 ( 桂政发〔2016〕5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 桂政发〔2018〕19号、《南宁市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强市工作的意见》(南府办函〔2016〕14号)以及《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发〔201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宁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含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是南宁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本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广西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坚持自愿申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设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届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4个;每届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4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最新版本。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建设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并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评审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二)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行政管理人员等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建设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公室)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提出名单,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审定。

第九条  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具体承担市长质量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相关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公示、上报以及宣传推广工作;

(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各专家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市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七)组织考核、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承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质量强市办公室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各专家评审组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

第十一条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市质量强市办公室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等组织在市长质量奖评审中的作用。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合法经营5年以上;

(二)建立健全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南宁市同行业前茅,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区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企业或组织,其社会贡献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并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企业或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等突出问题,无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或被“一票否决”;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已获得市长质量奖奖项(不含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奖项)的企业或组织需满5年方可重新申报。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发出申报市长质量奖的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受理当届市长质量奖的申请。

第十五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当届市长质量奖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区)质量强(兴)县(区)办公室或市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到市质量强市办公室。

第十六条  市质量强市办公室组织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书面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  市质量强市办公室组织各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市质量强市办公室组织各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等汇总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投票产生市长质量奖(含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  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或网站上对市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限为7天。对公示中收到反映的有关问题,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形成核查报告,书面征求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通过公示的拟获奖企业或组织,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颁发奖杯,并给予每个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通报表扬,不颁发奖金。

第二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评审市长质量奖,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取消其5年内申报市长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追缴奖金,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统筹管理,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或被“一票否决”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广大员工的质量管理主人翁精神,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努力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积极参加市质量强市办公室组织的相关活动,发挥先进示范作用,带动广大企业或组织采用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使用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与申报企业或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直至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获奖企业或组织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情形的,应及时通报市质量强市办公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55号)同时废止。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