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南府发〔2015〕1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12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南府规〔2017〕4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进一步做好稳增长工作意见的通知》 ( 南府规〔2019〕28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自治区关于稳增长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 ( 桂政发〔2015〕19号,突出重点,优化服务,精准发力,确保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一)简化项目审批。研究组建市级行政审批局,年内将市级审批事项压缩到300项以内,市、县(区)公布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 桂政发〔2014〕70号,推行平行审批制度,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没有明确作为项目审批前置要件的审批手续,一律放在审批后、开工前完成;通过委托、授权方式实现审批事项同级审查、同级审批;列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专项建设规划、专项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桂环发〔2014〕35号),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取消房建类项目规划红线审批。(责任单位:市编办、发展改革委、国土局、城乡建委、住房局、规划局、环保局)

  二、加快推进重大项目

  (二)重点推进海绵城市试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区市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等一批项目建设。二季度开工南宁港六景港区鹤笋作业区码头、南宁港六景港区疏港大道等22个项目,力争玉洞大道(平乐大道—龙岗大道)、凤凰岭路—凤岭北路立交桥等10个项目竣工;三季度开工城南垃圾场渗滤液处理站升级改造、南宁轨道交通3号全线等7个项目,力争英华路—青山路立交工程、高速公路收费站外移工程等15个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四季度开工南宁港隆安港区宝塔作业区一期工程、南宁港牛湾作业区二期工程等27个项目,力争南宁市平里静脉产业园—垃圾焚烧发电厂、宾阳县黎塘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等35个项目竣工投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重点办、城乡建委、规划局、国土局、交通局、水利局,五象新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减轻企业负担

  (三)清理减少涉企收费。降低水利基金执收标准,按销售额的不同档次以0.01%—0.05%的费率缴交,对电子商务企业暂停征收水利基金。降低白蚁防治费,按应收取的白蚁防治费减免30%收取。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费。2015年8月份前集中清理一批行政收费和中介收费项目,减少市级权限收费项目,并尽量降低收费标准,国家、自治区有收费标准范围的,按最低标准执行,并及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人社局、商务局、水利局、住房局、残联)

  (四)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缓缴社会保险费,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给予其在2015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在我市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单位、个人各降低0.5%,具体执行时间按自治区人社厅公布失业保险费率降低的文件执行。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对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经核准,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政策从执行至2020年底。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为支持和帮助我市六大产业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向自治区人社厅提出申请,在我市部分企业开展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社会保险补贴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工信委)

  (五)减缓建筑企业资金压力。建筑企业在我市重点工程项目中标价或合同价8000万元以上的,建安劳保费可分期缴纳,首次预缴额不少于应缴总额的50%,剩余部分在工程进度达到50%前缴清。对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支持企业采用银行保函作为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减轻企业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属国有企业)

  四、加大财政资金扶持

  (六)加快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加快6.7亿元工业发展资金、3.7亿元服务业发展资金、8.88亿元农林水项目资金的拨付,突出支持重点园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农业示范村建设。对给予贴息(补助)的项目,开工时按实际到位资金和应付利息给予预拨50%的财政贴息(补助),竣工投产按应付利息的40%给予财政贴息(补助),验收后给予拨付剩余10%的财政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委、商务局、农委、水利局、林园局、扶贫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缓解企业融资困难。增加“两台一会”财政配套资金2000万元。安排中小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对有订单、增长快、贡献大的重点中小工业企业按企业当年新增流动贷款总额的3%给予贴息,单户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委、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实施投资奖励。安排奖励资金1000万元对2015年在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进行奖励。再安排专项资金对超额完成年度投资目标任务的县(区)和项目业主进行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超额完成2亿元且完成额超任务总数1%、3%、5%的县(区)、开发区,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对单个区市层面统筹推进年度计划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区直项目除外),超额完成下达年度投资计划超过5%、10%、30%以上的项目建设业主,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投产并分别完成工业产值2000万、5000万、8000万、1亿元和2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分别给予项目业主10万元、25万元、4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

  (九)推动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对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且2015年增长达到30%以上,或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且2015年增长达到20%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增长额的2‰给予奖励。对2014年完成零售额1亿元到2亿元且2015年增长速度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商贸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2014年完成零售额2亿元到5亿元且2015年增长速度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商贸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2014年完成零售额5亿元以上且2015年增长速度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商贸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委、财政局、商务局)

  (十)加快建筑业发展。加强对建筑业的扶持,促进建筑业发展。对主营业务为建筑业且年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本市注册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本市注册企业资质晋升为总承包特级的,当年给予奖励50万元;晋升为总承包一级的,当年给予奖励20万元。对市外总承包特级、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迁入南宁市并在本市内注册落户的(承诺5年内不迁出南宁市),注册满一年后给予总承包特级企业50万元奖励,总承包一级企业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财政局、统计局)

  (十一)大力发展加工贸易。推进“加工贸易倍增计划”,安排5000万元,重点用于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能力建设和企业扩大生产。(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商务局、投促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培育发展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业。安排2000万元,用于电商集聚区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电子商务进农村、进社区。安排2000万元,用于支持重点物流项目建设及港口、内河航运、航空货运的补贴。培育发展航空物流,在南宁吴圩国际机场新开通国内、国际货运航线,按航线进行补贴。加大航空货运市场开拓奖励,分别对年度国内、国际出港货运量前5名航空货代企业按出港货运增量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十三)加大商品促销力度。安排150万元对组织大规模促消费活动的重点商贸企业给予宣传经费扶持。安排250万元继续支持开展南宁消费购物节、南宁欢乐消费季等全市性综合大型促消费活动。对于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可以在不影响交通通畅前提下,在企业的门店前、广场内开展促销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城管局)

  (十四)促进商品房销售。加快推进“以购代建” 筹集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和征地拆迁定向货币安置工作。落实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达到1000元以上(含1000元),或申请职工夫妻双方月缴存额合计达到1500元(含1500元)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至60万元。凡职工购买危旧房改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住房,并且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住房套数或公积金贷款次数的限制。(责任单位:市住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五)推进一批企业入库统计。给予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入库企业8万元/家补助,给予县(区)、开发区2万元/家工作经费补助。落实自治区对首次上规模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在1 年内补贴奖励5 万元的政策,并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对各县(区)、开发区发展新增限额以上企业按照完成任务每家奖励1万元、超额完成任务每家奖励2万元的方式进行奖励。积极引导和鼓励个体工商户转为商贸企业,对由个体工商户直接转为限额以上企业每户奖励2万元,转为限额以下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商务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支持企业扩大市场

  (十六)支持采购本地产品。制定《南宁市名优特新产品目录》,在政府采购中同质同价情况下优先使用本地产品;对采购《南宁市名优特新产品目录》中产品超过年总采购量(总额超过1000万元)50%的企业,优先考虑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或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委、财政局、政采中心、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七)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文件中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扶持条款。采购人应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实施采购,政府采购总预算的30%留给中小企业,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的份额不低于60%,提高我市中小微企业供货份额。(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委、政采中心)

  (十八)加强农产品产销对接。探索成立农产品市场销售联盟,在全国重点市场、产地市场和基地建设4个农产品信息服务网点。健全农村市场商业网点,建设改造乡镇圩亭农贸市场30 个以上。年内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试点县工作。重点扶持骨干农产品市场开展加工配送、电子结算改造,扶持农产品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推进农批对接、农校对接、农超对接、直供直销等新型流通模式,支持发展乡村综合超市、农资配送中心和放心粮油网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农委、粮食局、供销合作联社,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优化企业服务

  (十九)着力化解用工困难。将年度配合重点劳动密集型企业招工任务分解到县(区)、开发区和相关职能部门,年终对县(区)、开发区和相关职能部门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重点解决2000人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用工问题,年内为重点劳动密集型企业推荐输送员工1.2万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工信委、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广泛宣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和我市出台的稳增长措施,让全社会知晓,将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稳增长政策措施逐条落到实处。以上政策措施中,需要明确政策细则和操作办法的,各责任单位要在本文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出台实施细则,由市政府督查室具体督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承担组织落实的主体责任,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作为牵头部门,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政府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将稳增长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纳入各县(区)、开发区及各部门的年度绩效考评范围,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力保实现全年稳增长目标。

                                                                         2015年5月24日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