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桂平市城区范围和龙门工业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贵政函〔2018〕336号
桂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桂平市城区范围和龙门工业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浔政报〔2018〕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调整你市城区范围和龙门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一是桂平市城区范围(含长安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一级地段由现行的6元/平方米调整为5元/平方米;二级地段由现行的4元/平方米调整为3元/平方米;三级地段由现行的3元/平方米调整为2元/平方米;四级地段由现行的2元/平方米调整为1元/平方米。二是桂平市龙门工业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由现行的3元/平方米调整为1.5元/平方米。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请你市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征管,依法治税。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