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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茂府规〔2018〕2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金融机构进驻我市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茂名市金融发展环境,完善金融产业结构,提高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力,实现经济与金融互生共长,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扶持对象

  (一)在茂名市新设立并正式营业的金融机构。

  (二)为促进茂名市经济社会发展,在督导金融信贷支持地方经济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服务部门。

  第三条 扶持标准

  (一)对以下新进驻茂名的金融机构给予专项开办费扶持。

  1.在茂名设立总部(本项所称总部,是指注册地在茂名市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机构)的,按注册实收资本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在茂名市设立银行地区总部(本项所称地区总部,是指银行的分行或分公司并在茂名市辖区汇缴税收的法人和非法人机构)的,按注册实收资本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对在茂名市新设立的银行支行级机构(本项所称银行支行级机构,是指原在茂名辖区无任何注册机构、现首次在茂名辖区设立的银行支行级机构、在县域设立的村镇银行)给予一次性30万元扶持。

  4.对在茂名市设立的证券、期货分公司或营业部、保险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给予一次性10万元扶持。

  (二)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和财政性资金分存业务支持。

  1.对银行机构当年存贷比和支持实体经济贷款年增长率同时在全市平均水平以上的,按当年存贷比从高至低排列,对排在前五名的,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2.建立财政性存款分存业务与银行贷款贡献适当挂钩的机制。由财政部门从需调整或新开设的财政专户存款计划中,按存贷比等指标考核,结合公开竞争方式给予支持。具体方案按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茂名市本级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 ( 茂府办函〔2018〕234号)执行,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三)对督导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尤其是实体经济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服务部门给予专项工作经费扶持。”

  具体分两项指标考核计算:

  (一)存贷比:当年存贷比比上年每提高1个百分点,相应地给予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服务部门120万元专项工作补助;当年存贷比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比以上的,按超过的相应比例与本项第一档补助基数(120万元)的乘积计算补助;当年存贷比比上年提高不够1个百分比的不给予扶持。

  (二)支持实体经济贷款(实体经济贷款=各项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年度环比增长率:当年支持实体经济贷款年度环比增长率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本数)的,给予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服务部门80万元专项经费扶持;超过10%以上的,按超过10%部分的比例与第一档补助基数(80万元)的乘积计算补助;当年增长率达不到10%的不给予补助。

  以上两项指标分别考核计算补助,不设置互为前提条件。

  以上两项专项扶持中,按如下比例分配:给予茂名银保监分局45%的扶持经费,给予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45%的扶持经费,给予市金融工作局10%的扶持经费。该项扶持经费金额适度设置上限,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及茂名银保监局每年扶持经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金融工作局扶持经费最高不超过45万元。

  第四条 考核程序

  本办法的考核和扶持方案,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于考核年度结束后之次年第一季度内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以上各项考核指标以市金融工作局、市统计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银保监分局、茂名市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提供的统计公报为依据。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市级财政地方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上述专项扶持经费从该专项资金列支。

  第七条 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出台本地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稿)政策解读


  2016年11月11日,我市出台了《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茂府[2016]48号)(简称“原办法”)。两年的实践发现,受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变化的影响,“原办法”中对银行业奖励只能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外收入入账,无法充分调动金融监管部门的积极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奖励政策不够精准。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着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会同财政、人民银行茂名中支、茂名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 ,报市政府审定后重新出台《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扶持对象方面,将“原办法”第二条“补助和奖励对象”修改为“扶持对象”。“修订稿”将“扶持对象”分为两大类:一是在茂名市新设立并正式营业的金融机构;二是为促进茂名市经济社会发展,在督导金融信贷支持地方经济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服务部门。

  二、考核标准方面,在“修订稿”第三条第三款中侧重并细化对支持实体经济尤其是实体经济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服务部门的专项扶持办法。在设置“存贷比”指标的同时,增加了“支持实体经济贷款年度环比增长率”的考核指标。主要内容是:

  1、存贷比:当年存贷比比上年每提高1个百分点,相应地给予金融监管部门120万元专项工作补助;当年存贷比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比以上的,按超过的相应比例与本项第一档补助基数(120万元)的乘积计算补助;当年存贷比比上年提高不够1个百分比的不给予补助。

  2、支持实体经济贷款(=各项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年度环比增长率:当年支持实体经济贷款年度环比增长率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本数)的,给予金融监管部门80万元专项经费补助;超过10%以上的,按超过10%部分的比例与第一档补助基数(80万元)的乘积计算补助;当年增长率达不到10%的不给予补助。

  以上两项指标分别考核计算补助,不设置互为前提条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设置两项指标分别考核计算补助,将存贷比的扶持基数设置大于支持实体经济贷款扶持基数,且不设置互为前提条件,主要是考虑到我市金融业目前最主要的问题是存贷比过低。据至2018年10月末,茂名的存贷比为47.90%,低于全省平均水平(69.75%),是全省存贷比低于50%的4个市之一(汕尾46.46%、揭阳49.01%、潮州33.32%),但是我们又要体现中央关于大力支持实体经济的要求,为此我们增设了“支持实体经济贷款年度环比增长率”这一指标,目标是引导银行机构脱虚向实,调整信贷结构,在着力提高存贷比的同时,致力支持实体经济。实体经济是相对于虚拟经济而言的,在统计口径上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范,同理,支持实体经济贷款目前也没有明确统一的规范。为方便考核,“修订稿”将它简化表述为:实体经济贷款=各项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

  三、扶持方式方面,取消“原办法”对银行业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信贷投放的奖补,也取消了保险公司引进投资的奖补,并相应修改为“修订稿”第三条第二款: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和财政性存款分存业务支持。

  一是对银行机构当年存贷比和支持实体经济贷款年增长率同时在全市平均水平以上的,按当年存贷比从高至低排列,对排在前五名的,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二是建立财政性存款分存业务与银行贷款贡献适当挂钩的机制。为方便组织实施和避免政策重复,本办法明确由财政部门从需调整或新开设的财政专户存款计划中,按存贷比等指标考核,结合公开竞争方式给予支持。具体方案按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茂名市市本级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茂府办函[2018]234号)执行,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四、明确了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服务部门的专项扶持的用途。“原办法”没有明确补助的用途,“修订稿”明确表述为:以上两项专项扶持中,按如下比例分配:给予茂名银监分局45%的扶持经费,专项用于补充经费不足;给予茂名市征信中心45%的扶持经费,专项用于征信中心建设和运维,同时给予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通报表扬;给予地方金融监管局10%的扶持经费,专项用于改善监管基础设施和监管培训。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稿)》的决定
茂府规〔2020〕1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对《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稿)》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对督导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尤其是实体经济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服务部门给予专项工作经费扶持。”

  具体分两项指标考核计算:

  (一)存贷比:当年存贷比比上年每提高1个百分点,相应地给予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服务部门120万元专项工作补助;当年存贷比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比以上的,按超过的相应比例与本项第一档补助基数(120万元)的乘积计算补助;当年存贷比比上年提高不够1个百分比的不给予扶持。

  (二)支持实体经济贷款(实体经济贷款=各项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年度环比增长率:当年支持实体经济贷款年度环比增长率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本数)的,给予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服务部门80万元专项经费扶持;超过10%以上的,按超过10%部分的比例与第一档补助基数(80万元)的乘积计算补助;当年增长率达不到10%的不给予补助。

  以上两项指标分别考核计算补助,不设置互为前提条件。

  以上两项专项扶持中,按如下比例分配:给予茂名银保监分局45%的扶持经费,给予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45%的扶持经费,给予市金融工作局10%的扶持经费。该项扶持经费金额适度设置上限,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及茂名银保监局每年扶持经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金融工作局扶持经费最高不超过45万元。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以上各项考核指标以市金融工作局、市统计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银保监分局、茂名市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提供的统计公报为依据。”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3日



《关于修改<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稿)>的决定》解读
日期:2021-01-07

  2018年12月29日,我市修订出台了《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稿)》(茂府规〔2018〕20号)(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原实施办法”在支持我市地方经济尤其是实体经济等工作实践中效果显著。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着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金融工作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国家银保监委茂名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 ,经市政府审议,出台了《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稿)>的决定》。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扶持对象方面

  一是将“原实施办法”中第三条第(三)款中出现的“给予茂名市征信中心45%的扶持经费,专项用于征信中心建设和运维,同时给予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通报表扬”修改为“给予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45%的扶持经费”。

  修改原因:督促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工作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直接承担。“原实施办法”将扶持资金划拨茂名市征信中心接收是用于补充茂名市征信中心建设资金。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是茂名市征信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将扶持资金的接收方从“茂名市征信中心”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进一步理顺资金关系。

  二是将“原实施办法”中第三条第(三)款和第五条中出现的两处“茂名银监分局”修改为“茂名银保监分局”。

  修改背景:2018年3月17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第二点“关于国务院其他机构调整”中第(三)款写明:

  “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

  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由于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合并,银监会和保监会不再保留,合并为新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茂名的派出机构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茂名监管分局,于2018年12月26日正式挂牌成立,简称“茂名银保监分局”。

  三是将“原实施办法”中第三条第(三)款中出现的“给予地方金融监管局10%的扶持经费”修改为“给予市金融工作局10%的扶持经费”。

  修改原因:市金融工作局直接负有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此处直接标明市金融工作局更为合适。

  二、关于“原实施办法”的扶持经费金额方面

  在“原实施办法”中第三条第(三)款中补充:“该项奖励金额适度设置上限,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及茂名银保监分局每年扶持经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金融局扶持经费最高不超过45万元。”

  三、关于“原实施办法”的实施年限方面

  将“原实施办法”中第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修改为:“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修改原因:2019年末,我市存贷比首次突破50%。2020年第一季度,在存款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岁末年初人员回流存款大增),我市的存贷比依然增长,达到52.89%。

  这两年,在《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稿)》(茂府规〔2018〕20号)的激励下和全市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下,这两年的存贷比得到很大提升。但是,与全省平均存贷比及其他粤西三市(湛江、阳江、云浮)的存贷比相比,我市的提升空间仍然很大,仍需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贷款的投入力度。今年,茂府规〔2018〕20号文即将到期(有效期仅3年),根据10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将茂府规〔2018〕20号文件再延长执行2年,修改为“有效期五年”。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稿)》的决定
茂府规〔2020〕1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对《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稿)》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对督导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尤其是实体经济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服务部门给予专项工作经费扶持。”

  具体分两项指标考核计算:

  (一)存贷比:当年存贷比比上年每提高1个百分点,相应地给予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服务部门120万元专项工作补助;当年存贷比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比以上的,按超过的相应比例与本项第一档补助基数(120万元)的乘积计算补助;当年存贷比比上年提高不够1个百分比的不给予扶持。

  (二)支持实体经济贷款(实体经济贷款=各项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年度环比增长率:当年支持实体经济贷款年度环比增长率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本数)的,给予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服务部门80万元专项经费扶持;超过10%以上的,按超过10%部分的比例与第一档补助基数(80万元)的乘积计算补助;当年增长率达不到10%的不给予补助。

  以上两项指标分别考核计算补助,不设置互为前提条件。

  以上两项专项扶持中,按如下比例分配:给予茂名银保监分局45%的扶持经费,给予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45%的扶持经费,给予市金融工作局10%的扶持经费。该项扶持经费金额适度设置上限,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及茂名银保监局每年扶持经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金融工作局扶持经费最高不超过45万元。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以上各项考核指标以市金融工作局、市统计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银保监分局、茂名市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提供的统计公报为依据。”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3日



《关于修改<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稿)>的决定》解读
  日期:2021-01-07   
 

  2018年12月29日,我市修订出台了《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稿)》(茂府规〔2018〕20号)(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原实施办法”在支持我市地方经济尤其是实体经济等工作实践中效果显著。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着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金融工作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国家银保监委茂名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 ,经市政府审议,出台了《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稿)>的决定》。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扶持对象方面

  一是将“原实施办法”中第三条第(三)款中出现的“给予茂名市征信中心45%的扶持经费,专项用于征信中心建设和运维,同时给予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通报表扬”修改为“给予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45%的扶持经费”。

  修改原因:督促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工作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直接承担。“原实施办法”将扶持资金划拨茂名市征信中心接收是用于补充茂名市征信中心建设资金。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是茂名市征信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将扶持资金的接收方从“茂名市征信中心”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进一步理顺资金关系。

  二是将“原实施办法”中第三条第(三)款和第五条中出现的两处“茂名银监分局”修改为“茂名银保监分局”。

  修改背景:2018年3月17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第二点“关于国务院其他机构调整”中第(三)款写明:

  “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

  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由于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合并,银监会和保监会不再保留,合并为新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茂名的派出机构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茂名监管分局,于2018年12月26日正式挂牌成立,简称“茂名银保监分局”。

  三是将“原实施办法”中第三条第(三)款中出现的“给予地方金融监管局10%的扶持经费”修改为“给予市金融工作局10%的扶持经费”。

  修改原因:市金融工作局直接负有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此处直接标明市金融工作局更为合适。

  二、关于“原实施办法”的扶持经费金额方面

  在“原实施办法”中第三条第(三)款中补充:“该项奖励金额适度设置上限,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及茂名银保监分局每年扶持经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金融局扶持经费最高不超过45万元。”

  三、关于“原实施办法”的实施年限方面

  将“原实施办法”中第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修改为:“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修改原因:2019年末,我市存贷比首次突破50%。2020年第一季度,在存款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岁末年初人员回流存款大增),我市的存贷比依然增长,达到52.89%。

  这两年,在《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稿)》(茂府规〔2018〕20号)的激励下和全市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下,这两年的存贷比得到很大提升。但是,与全省平均存贷比及其他粤西三市(湛江、阳江、云浮)的存贷比相比,我市的提升空间仍然很大,仍需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贷款的投入力度。今年,茂府规〔2018〕20号文即将到期(有效期仅3年),根据10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将茂府规〔2018〕20号文件再延长执行2年,修改为“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