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岩地税函〔2009〕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 (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与16年2号公告有冲突的部分以2016年2号公告规定为准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开发区分局、稽查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闽地税发〔2009〕3号)和龙岩市国家税务局、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岩国税发[2008]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和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执行标准、下限标准进行统一确定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和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执行标准、下限标准的适用范围
(一)附表第二列(2) 的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适用于《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附表第三列(3) 的征收率执行标准适用于临时经营申报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三)附表第四列(4) 的征收率执行标准适用于临时经营的企业(除独资、合伙企业)申报代扣代缴的
个人所得税。
(四)附表第五列(5) 的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下限标准适用于采
用应税所得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及实行定期定额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代扣代缴投资者个人应缴纳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
个人所得税、承包承租经营者应缴纳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
个人所得税。
二、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原则
(一)采用应税所得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若投资人中有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组成的,税务机关应依照合同、协议约定的各自然人出资的比例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征收率计算自然人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合同、协议没有约定出资比例或不能提供出资比例的,按自然人总数平均计算各自然人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扣缴。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适用附表第五列(5)的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下限标准的纳税人核定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时,应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不低于附表第五列(5)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下限标准的基础上分类逐户
核定征收率,做到“一户一率”。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附表第五列(5)的纳税人在核定
个人所得税时,除了核定附表第五列(5)列举的应税项目外,还应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对
个人所得税的其他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应另行分别或综合核定计算征收,由扣缴义务人扣缴。
(四)对符合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要一律实行查账征收,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划定征收方式,但如有《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
核定征收方式。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一旦其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及时改为查账征收。
(五)实行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具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不受本《通知》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限制。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可随之调整。
(六)实行
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按月申报预缴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
三、外来建筑企业按《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
》(闽地税发[2006]38号)有关规定执行,应按正常经营纳税户进行税务管理,不得按临时经营纳税户进行管理。临时经营纳税人到地税部门窗口开票,统一按征收率计算征收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纳入日常管征的纳税人其主营业务一律不得到窗口开票。对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其附营业务到地税部门窗口开票时,在出具有效证明的前提下,税务窗口可不计算征收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四、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辖区内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管征,对市局未列举需要新增的行业、项目应及时调查、上报市局税政管理二科,并报告
核定征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五、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承建重点工程纳税人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的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时,需低于本通知规定的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下限标准时,应由县(市、区)局在调查测算核实的基础上报市局核准。
六、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岩地税发〔2006〕181号)同时停止执行。
以上通知,需知照。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