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09〕5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积极贯彻落实广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企业发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部分行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的下限进行下调。现将调整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请及时贯彻执行。
我市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调整如下:
序号 |
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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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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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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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
2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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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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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筑业 |
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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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服务业-饮食业 |
8-25 |
二○○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