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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地税政发[2005]2号 2005-1-10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 台地税政发[2008]14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结合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台州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实施办法》,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台地税政〔2001〕116号文件同时废止。
对账证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从2005年1月1日起由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和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确定,年终不再办理汇算清缴。
附件:1.台州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2.台州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实施办法
3.台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二○○五年一月十日

附件1:

台州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二条 分类类型
根据分类依据和标准划分为:查账征收单位和核定征收单位。
第三条 分类依据和标准
一、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在银行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账证健全,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按时填报财务会计报表,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及分支机构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符合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必须建立健全账簿,实行查账征收。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的,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四条 分类管理审核认定
一、认定时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的4月底前。以后年度企业没有上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并且企业的生产规模、财务状况没有较大的变化,为简化工作量,可视为维持原等级。
二、认定程序:纳税人到主管税务分局领取《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如实、完整填写后,及时报送主管税务分局。主管税务分局应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实行一户一核,并对鉴定表中的5个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分局和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达纳税人。
三、认定标准:鉴定表中5个项目均合格的,可批准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鉴定表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可批准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表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应批准纳税人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应批准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新设立企业、分支机构和组织先暂按纳税人申请的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市局直属分局必须在其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确定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第五条 税款申报征收及计算方法
一、税款申报征收
(一)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实行按期(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按照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划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核定定额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实行按月申报征收、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按月申报或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填写时应填写与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相关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等项目,并在补充资料栏或附注栏中注明征收方式及应税所得率。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实行按月征收,年终不再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主管税务分局将核定的年应纳税额分解到每个月,纳税人根据每月的应纳税额,填制《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填制《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时,只填写应纳税额一栏,并在补充资料栏中注明征收方式及核定的税额。
二、税款计算
(一)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按月根据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二)核定定额征收,即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再分解到每一个月,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第六条 税务管理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计税工资、公益性捐赠等应严格按税前扣除标准规定执行,严格区分资本性支出和经营性支出,对需报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或审核确认的税前扣除项目及需报送主管税务分局备案告知的税前扣除项目,未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纳税人未向主管税务分局备案告知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必须凭合法凭证,凡不能提供合法凭证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对查账征收企业在年度申报期结束后,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组织力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82号)、《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1999〕155号)规定的步骤和方法,组织开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出现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检查部门应提请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核,原审批单位经调查核实后,应及时批准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检查部门再按变更后的征收方式处理。
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控制核定征收范围,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帮助、督促纳税人建账建证,促使其最终向依法自行申报、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达到查账征收标准的,无特殊原因,一律于次年及时调整为查账征收方式。
第七条 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政策的处理
一、查账征收企业符合税法规定可享受优惠政策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分局审核,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或核准。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查账征收企业如出现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核,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并及时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对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二、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年度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发生下列情况的除外:
(一)实行改组改制的;
(二)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核定征收企业如遇上述三种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年度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分局审核,按减免税管理权限进行核准。
三、核定征收企业如符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报经批准变更为查账征收企业的,其核定征收期间所发生的亏损不得在以后年度弥补。
第八条 纳税人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等事项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1.台州市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2.台州市改变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