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项目发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榕地税征〔2004〕1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琅岐分局: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项目发票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4]212号
)精神,综合我市各基层局反映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项目发票管理方面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执行时间
我市《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统一于2004年11月15日起使用,各基层局从2004年11月5日后可根据各自的需要到市局征管处领取。
二、有关要求
(一)《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一式三联,统一为手工版,分仟元、万元、拾万元、佰万元4种版面,用干式防伪复写纸印制。该发票限定在地税发票窗口代开具,按照窗口代开具发票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二)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
1、市区内(含马尾、琅岐)和本县(市)内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主管税务机关,除市属重点工程和内资外建安在直属分局、外资外建安在外税分局管征外,以总承包人管征的税务机关为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主管税务机关。
2、跨县(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主管税务机关,以工程项目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为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主管税务机关。
(三)总承包人在代扣缴税款时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及时申报缴清所代扣税款入库后,再向分(转)包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各基层局可根据本局计财部门的意见,规定该《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由总承包人直接领取进行代扣或由发票窗口代为保管并代扣),分(转)包人取得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作为其完税凭证。
(四)再分(转)包人(不论再分(转)包的第几包)在申请开具《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时应统一向工程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报送经总承包单位签注证明意见的《建安分(转)包工程项目代扣缴营业税情况报告单》和提供分(转)包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单,并按规定申报缴纳承包工程项目个人所得税。
(五)工程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根据经总承包单位签注证明意见的《建安分(转)包工程项目代扣缴营业税情况报告单》记载的业务内容,开具《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对《建安分(转)包工程项目代扣缴营业税情况报告单》上“项目合同金额”没有体现项目合同金额的,工程项目所在地管征税务机关发票窗口不予开具《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
(六)《建安分(转)包工程项目代扣缴营业税情况报告单》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即为总承包人的主管税务机关。
(七)为了管好用好《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台帐(由各基层局自印设计),加强对工程项目缴税情况的跟踪管理。
(八)《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从2004年11月15日起正式开始使用后,对在此之前已代扣代缴税款的分包工程且尚未开具《建筑安装统一发票》的,统一改为开具《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请各基层局对在此之前已代扣代缴税款的分包工程且尚未开具《建筑安装统一发票》的分包工程要做好证明的开具和衔接工作。
(九)各基层局要加强对分(转)包工程企业的监控和指导,建立健全代扣缴税款清单和专管员定期检查制度,主要监控、巡查企业:一是否把自建的应税建安劳务工程款混为已被代扣缴税款的分(转)包工程款;二是否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及时解缴代扣分(转)包工程的税款;三是总承包人是否按照规定给分(转)包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等问题,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ОО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