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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的规定,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的工作部署,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已依照莆田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6号公告于2016年8月11日起实施实名办税相关信息采集工作,现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实名办税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具体涉税事项内容见附件:实行实名办税的涉税事项清单,下同)时应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国税机关须进行身份信息比对,比对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其中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的,还须通过手机身份信息验证环节)。比对未通过的,应依照莆田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6号公告要求先行采集其身份信息并验证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二、为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纳税人以CA证书(包含国家税务总局数字安全证书与福建省数字安全证书等两种CA证书,下同)通过身份验证而申报的各项涉税资料,均可以以电子数据方式申报而不再提交纸质资料。同时,对已采集的实名办税身份信息及现行有效资料信息,不需纳税人重复提供相同资料。
三、实行实名办税管理的办税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等。
四、国税机关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实行实名办税的涉税事项进行适时的增减或调整,如有变化将另行公告。
五、全市各级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六、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实行实名办税的涉税事项清单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23日
附件:

序号

附件:

实行实名办税的涉税事项清单

序号

类别

具体涉税事项

1

税务登记

变更登记

2

注销登记

3

非正常户解除

4

发票业务

发票领用、核定、调整

5

印制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6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7

发票代开、作废

8

申报管理

实行无纸化退(免)税管理纳税人的出口退(免)税申报

9

税收证明开具

开具完税凭证

10

清税证明

11

出省的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开具

12

外出经营管理报验

13

出口退(免)税单证证明开具

14

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

15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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