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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劳务核定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劳务核定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莆地税发〔2009〕102号

税谱提示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定,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湄洲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公平税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建筑业劳务计税营业额核定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采取核定征收的各类建筑安装工程,其计税营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不低于下列标准确定。

(一)框架(钢砼、钢筋混凝土)结构:

1.住宅及办公楼、综合楼:

(1)7层以下(含7层):680元/M2

(2)8-12层(含12层):760元/M2

(3)13层以上无地下室的:780元/M2

(4)13层以上有地下室的:1100元/M2

2.厂房:600元/M2。

(二)砖混结构:550元/M2。

(三)简易结构:300元/M2。

(四)围墙:80元/M2。

(五)水泥道路(不含下水道、路灯):80元/M2。

(六)水泥地面:50元/M2。

(七)装修装饰:200元/M2。

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此前的工程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