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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岩地税发〔200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开发区分局:

2008年3月份,针对车船税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工作情况不够理想的情况,市局下发了《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征工作的通知》(岩地税发〔2008〕24号),实行“以票管税”、“票表比对”工作制度,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全市地税机关协同代收代缴保险机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征,当月拒缴户数大幅下降,各家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情况明显好于1、2月份,3月份拒缴税款18.24万元于4月份追缴入库,4月份起全市车船税拒缴现象基本杜绝,2008年全市共组织入库车船税2882万元,同比增收1529万元,增幅113%,车船税收入稳步增长。
鉴于近一年来车船税代收代缴政策执行到位、差错率低,车船税管征已走上正常的轨道,为减轻征缴一线人员工作量,提升车船税管征质量,市局决定,从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征工作的通知》(岩地税发〔2008〕24号)。
今后,各地地方税务机关仍要加强对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代收代缴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一要与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密切配合,加强对保险机构的指导,支持保险机构做好代收代缴工作。二要按照车船税相关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和监督。地方税务机关要与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协调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联合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三要严格审查保险机构报送的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有条件的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代收代缴信息进行审核。对于违反车船税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的保险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保险监管部门。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