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扩大网上申报的应用范围,我局决定从2012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推广应用出口退(免)税网上正式申报。
一、出口退(免)税网上正式申报的企业范围
(一)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零申报生产企业,即同时满足:当期出口额为0、单证收齐出口额为0、免抵退税额为0、免税进口料件金额为0、无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或核销的情况,原则上应实行网上申报。
(二)其他企业范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出口退(免)税网上正式申报期限
出口企业应在当月14日前(逢节假日顺延),登录广州国税门户网站(www.12366.gov.cn)进行网上正式申报,逾期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纳税人网上正式申报业务。逾期未申报和因各种原因导致网上正式申报不成功的出口企业,应按现行上门申报要求,在当月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携带有关申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成功办理网上申报后,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条件的企业无需上门递交纸质申报资料;其他企业必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上门递交相关纸质资料。
详情请查询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