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细则》的通知
自工改组办发〔202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自贡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自贡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竣工验收程序繁琐、耗时长、跑路多的问题,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营商环境对标创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68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自府办发〔2021〕27号)、《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6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审发〔2023〕2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本原则。全市除交通、水利、能源及涉密项目外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均实行“一窗进出、全程在线、联合验收”,严禁体外循环,线下运行,单独受理。
第三条 运行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规章制度,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竣工联合验收。
第四条 部门职责。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国动、国安、卫健、教育、城管、水务、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联合验收的组织准备、现场指导、协同配合、验收监督、限时办理、信息共享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应联必联。项目涉及水、电、气、通信等市政公共服务部门的,相关市政公共服务部门应当一并参加限时联合验收,切实提升服务效率。
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联合验收事项
(一)主干事项:1.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核实“多验合一”;2.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建设项目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竣工验收;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4.建设工程档案验收;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并行办理事项:1.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竣工验收;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3.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4.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5.市政公用设施(水、电、气、通信)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联合验收事项
(一)主干事项:1.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核实“多验合一”;2.建设工程档案验收;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并行办理事项:1.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建设项目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竣工验收;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4.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5.市政公用设施(水、电、气、通信)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探索简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对实行联合验收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即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 联合验收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程内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置(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强弱电管道、环卫设施、燃气管道、绿化等)已按审查合格并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建成。
(二)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结论合格,并分别出具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三)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按照“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已完成测量、测绘和检测并提交竣工测绘成果与相关检测报告。
(四)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符合建设项目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
(五)填写完成相关报表,并提供相关文字说明材料。
第十条 网上申请。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通过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受理系统(3.0版)提出申请,选择需要联合验收的事项及参与联合验收的部门和单位,并按联合验收办事指南上传相关资料。参与联合验收的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增加除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受理系统(3.0版)收录外的验收事项,不得自行增加除办事指南外的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预审预验。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综合窗口(含区县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收到申请后,推送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受理系统(3.0版)进行资料预审,并在2个工作日内(国家、省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到现场预验,并提出整改意见。经预审预验,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参与预审预验的部门和单位通过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3.0版)一次性告知原因,建设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建设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补正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统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第十二条 统一受理。预审预验合格的建设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统一出具《受理单》,同时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对于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未被抽中为检查对象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认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直接出具备案凭证,不需要进行现场查验。
第十三条 联合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统一作出受理决定后,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赴工程现场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各部门和单位验收人员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按职责分工对项目的总体或者部分同步并行在现场开展各专项检查验收(备案)工作,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相关联合验收工作。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配合法定专业(专项)工作验收部门和单位,依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对询问问题进行陈述、说明、解释。
第十四条 一窗出件。验收合格的事项,相关部门和单位须在联合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受理系统(3.0版)出具验收结论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将各部门和单位验收结论交由建设单位签收。
第十五条 整改复验。验收事项结论为不合格的,联合验收实行限时整改或行政处罚(处理)结案。整改意见清单应详尽指列,不得出具模糊意见或建议。整改完毕或行政处罚(处理)结案的,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复验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组织复验(复验事项在2个及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对接验收部门进行复验),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在复验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受理系统(3.0版)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统一时限。根据工程类别,一般政府投资项目联合验收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一般社会投资项目联合验收不超过14个工作日;其余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园区内工业、仓储及配套设施生产项目联合验收不超过8个工作日。符合法定申报条件、资料齐全合规、正式受理时开始计时,整改时间、复验时间、专题协调时间、法定公示时间不计入联合验收时限。
第十七条 效能监督。自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对区县、各职能部门开展联合验收及履职情况进行通报,并抄送市工改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