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9年9月11日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实现税负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次调整后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
二、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
(一)房屋出租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二手房转让:住房转让按1%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非住房转让按2%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批发零售业按1%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条前三款以外的其他行业一律按1.2%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法律、行政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原《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同时废止。
五、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