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用砂、石代扣代缴资源税事项的公告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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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促进税负公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及
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
建筑用砂、石代扣代缴
资源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 凡收购未税
建筑用砂、石的单位为
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二、 扣缴义务人收购
建筑用砂、石时未取得“
资源税管理甲(乙)种证明”或虽取得“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但超出课税数量的部分,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资源税。
三、账证健全并能提供真实可靠的使用和购进
建筑用砂、石数量的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实际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代扣代缴
资源税。
四、未能提供真实可靠的使用和购进
建筑用砂、石数量的扣缴义务人,参照漳州市
资源税核定征收标准,在依法扣除管理证明上注明的已纳税数量的基础上代扣代缴
资源税。
五、漳州市
资源税核定征收标准如下:
㈠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行业核定标准:每立方米混凝土核定
建筑用砂、石量1.2立方米。
㈡房屋土建工程核定标准:每万元营业收入核定
建筑用砂、石量15立方米;
㈢道路工程、桥梁
建筑及水利工程核定标准:每万元营业收入核定
建筑用砂、石量30立方米;
㈣其他工程作业核定标准:每万元营业收入核定
建筑用砂、石量20立方米。
六、未尽事宜,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与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二O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