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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管税、深入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要求,为规范全市国税系统网络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情况,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1月7日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发票使用管理,提高发票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3年第3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征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网络开具发票的开户登记、申领、开具、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行业特点和税源监控需要推行网络开具发票,加强发票数据的综合应用,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 纳税人采用网络开具发票应办理《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网络(电子)发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票系统”)的开户登记手续,并按照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开的办税指南,向税务机关申领发票。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经营情况,核定其网络开具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量、开票限额等内容。

纳税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更。

第六条 纳税人网络开具发票应在线登录网票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纳税人采用汇总方式开具发票的,应同时填写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清单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清单。

纳税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八条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取回被冲销发票的原件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在网票系统在线开具金额为负数的发票,并向税务机关办理验销手续。

第九条 纳税人作废网络开具的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于开具发票当月在网票系统在线作废发票,并向税务机关办理验销手续。

第十条 纳税人必须如实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网票系统装置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申请离线开具发票。
离线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不得破坏开票系统或设施,并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第十二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应同时办理网票系统的用户注销手续。

纳税人办理停业登记应缴销空白发票,停业期间不得使用网票系统开具发票。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源管理的需要,委托税款代征单位通过网票系统代开发票。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纳税人遗失网络开具的发票,应按规定报告税务机关,并办理挂失手续。发票未交受票方的,将遗失的发票作废或冲销后重开;发票已交受票方的,可由开票方在网票系统查询打印该发票信息,加盖发票专用章后交受票方作为入账凭证,不得重开发票。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