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漳地税发〔2008〕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 漳地税发〔2010〕44号
)规定,从2010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管征,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它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管征现状,现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建筑安装企业(不含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包括内部实行项目承包,且发包方在财务上不能真实反映承包方的经营收支情况和经营所得的企业,应按收入总额或承包人承包的工程总收入及核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企业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所在的区域、类型等,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属建筑、安装、其他工程作业的按不低于1%,属装潢、装饰的按不低于1.5%,逐户核定征收率。
二、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属建筑、安装、其他工程作业的按3%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属装潢、装饰的按3.5%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建安工程实行转包或分包的,转包人或分包人为个人的,主管地税机关可委托企业(总承包人)对转包或分包人代征税款,属建筑、安装、其他工程作业的按3%征收率代征个人所得税;属装潢、装饰的按3.5%征收率代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在窗口开票的个人承建的建安工程,属建筑、安装、其他工程作业的按3%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属装潢、装饰的按3.5%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执行时间。
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在征收窗口开票的从发文之日起严格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