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莆地税发〔2008〕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湄洲分局
为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征收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按照生产经营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不低于附表规定的标准(具体见附表)。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月营业收入额达到以下标准的,有雇工的,必须核定一定人数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其中,饮食业户每月营业收入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每户核定厨师不低于4人,对饮食业户每月营业收入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区局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厨师人数。工业、商业、建筑业户每月营业收入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每户核定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不低于1人。除上述行业以外的业户,每月营业收入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每户核定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不低于1人。上述核定人员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每人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元,其应缴税款由业主负责代扣代缴。
三、本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原《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莆地税发【2006】27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行业 |
征收率 |
一、工业(包括加工) |
1.5% |
二、商业 |
|
1、加油站 |
2% |
2、茶叶、眼镜、化妆品、工艺美术品 |
2.5% |
3、建材、装潢材料、灯具、通信器材 |
1.5% |
4、品牌专卖店 |
1.5% |
5、购销农副产品 |
0.5% |
6、其他 |
1% |
三、建筑业 |
3% |
四、服务业 |
|
1、发廊 |
3% |
2、照相 |
2% |
其中:婚纱摄影 |
4% |
3、桑拿、足摩 |
5% |
4、饮食业 |
3% |
5、其他 |
2% |
五、娱乐业 |
5% |
六、其他行业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