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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莆地税〔2013〕62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湄洲税务分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闽地税〔2013〕10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区)局要按照《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莆地税发〔2012〕92号)要求,对2012年底以前积压未清算的项目,在2013年底前完成全面清理。在前期工作落实的基础上,对下一步工作开展制定详细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全力推进,组织精干力量进一步进行清算审核,实施方案于2013年8月5日前报送市局,清理结果分别于2013年9月15日及2014年1月15日前报告市局。对2013年新增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要按规定及时列入清算计划,下达清算通知限期清算。市局将适时抽调业务骨干组成督导组,对各单位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进行督导抽查,进一步推进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二、自2013年9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实行核定征收的,按《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三、自2013年9月1日起,废止《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莆地税发〔2005〕157号)第三条第三款及《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莆地税发〔2010〕56号第一、二、四条。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22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2013〕104号



各设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 税总发〔2013〕67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做好前期管理。各地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对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并将有关情况纳入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管理,切实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二、加强预征管理。自2013年9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规定的预征率执行,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确保预征税款按规定及时入库。

三、严格清算审核。对2012年底以前积压未清算的项目,要在2013年底前完成全面清理。各设区市局要制定详细实施方案,统一部署,组织精干力量进行清算审核,实施方案于2013年8月15日前报送省局,清理结果于2014年1月底前报告省局。对2013年新增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要按规定及时列入清算计划,下达清算通知限期清算。

四、强化督导检查。省局将适时抽调业务骨干组成督导组,对各地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进行督导抽查,进一步推进我省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不少地区采取措施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看,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仍需进一步规范,特别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严格审核扣除项目、减少核定征收项目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和清算工作是贯彻依法治税要求的重要体现,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深化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

各地方税务局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工作,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和绩效考核内容;分管局领导要亲自抓,把土地增值税征管作为财产行为税征管的重点,切实抓紧抓好;分管处室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本地区加强征管行之有效的办法;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流程监管,形成动态监控机制,把预征、清算和清算后管理的各项工作做扎实;房地产税收专业管理局要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的优势,通过相关税种联动、多税种间信息比对,强化土地增值税监管,集中力量做好清算工作。

二、深入工作,着力抓好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征管是系统性工作,各环节紧密联系,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工作的基础,清算是落实土地增值税功能的关键,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流程监管是夯实税源的保障。2013年要着力抓好清算这一关键环节。一是要加强纳税服务和税收宣传,把清算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宣传好、解读好,让纳税人熟悉政策,在达到清算条件后能够自行做好清算申报,使清算申报做到全覆盖、无死角。二是要对近几年积压未清算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制定工作计划,督促企业限期自行清算,对拒不清算的要严肃处理。三是要严格执行核定征收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对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坚决不得核定征收,对符合条件、确需核定的,要根据实际情况从严确定核定征收率,不搞一刀切。四是清算审核时要严格依照政策和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扣除项目范围。

三、狠抓落实,强化督导检查。

要把督导检查作为强化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抓手,狠抓落实,对照要求、认真部署、细化方案、层层督导,确保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税务总局在已经对15个省市进行督导的基础上,2013年 7月起还将对辽宁、黑龙江、河北、天津、四川、重庆等省市进行督导(工作方案另行下发)。

请各地于8月底前将2013年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情况、清算进度和下阶段清算安排报送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6月20日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