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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商品混凝土是否扣缴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商品混凝土是否扣缴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岩地税函〔2009〕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2号规定,继续执行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使用商品混凝土是否扣缴资源税的请示》(岩地税直[2009]2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对于施工企业(单位)从混凝土搅拌企业购入已税的商品混凝土部分,可以不再缴纳砂石资源税,但要加强提供商品混凝土企业的日常管征。要求使用商品混凝土的企业(单位)出具购进砂石资源税甲、乙种证明,若无法提供,应按规定缴纳砂石资源税
特此函复。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资源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