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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榕国税公告2011年第5号的公告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榕国税公告2011年第5号的公告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3号规定,继续有效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6年第18号)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20号)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榕国税公告2011年第5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