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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6〕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甘人社通〔2017〕47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了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的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月27日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招聘人员。

第三条  面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及考生的监督。

第四条  面试由省、市(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直接组织或授权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省直事业单位或县(市、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面试组织实施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面试组织准备工作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需要面试的,须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面试前要成立面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制定面试工作方案并组织面试。

第六条  面试工作实施方案包括面试的原则、形式、范围、程序、时间、地点、测评要素、成绩计算方法、面试领导小组人员构成、面试考官组成范围以及监督的方式方法等。

面试工作实施方案应在实施面试前一周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面试时,同一招聘岗位的面试考生原则上使用同一面试试题,由同一组面试考官在同一天内进行面试。面试前要对同一岗位不同考场的考官通过培训、模拟面试等形式统一测评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条  面试试题于面试前委托第三方机构命制或者指定专人进行命制,包括正卷和备用卷(各一套),并按照保密要求存放。面试时,面试试题袋经考场监督人员、第一位面试考生同时检验密封印签,如无异常情况,签字确认后方可拆封启用;若发现试卷袋有拆启、破损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面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第八条  面试命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政治性。试题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科学性。坚持“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试题内容应根据招聘岗位的工作性质、职责要求命制。管理岗位重点测试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等;专业技术岗位重点测试考生从事招聘岗位工作应当具备的技能、相关知识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团队合作与进取精神、创新意识等;工勤技能岗位重点测试考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工作态度、敬业精神等。

(三)保密性。在命制、保管和使用试题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相关规定。

第九条  进入面试的人选一般根据各岗位参加面试人员与招聘计划数的3:1比例和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达不到3:1时,经省、市(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减少招聘计划。经降低比例或减少计划后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可按实际人数组织面试;形不成竞争的,应在发布公告前划定合格分数线。合格分数线应根据命题要求的难易程度和招聘岗位需要科学确定,并在面试前通过一定形式通知考生。管理岗位应当压缩招聘计划至达到规定比例后进行面试,压缩计划后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取消该岗位招聘。划定分数线或减少招聘计划的,应当在面试前公开告知考生。达不到合格分数线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第十条  面试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成绩的百分之三十。特殊岗位(如音乐、体育、美术类等技能性要求高的岗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提高面试成绩比例。调整面试成绩比例工作应当在发布招聘公告前经省、市(州)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招聘公告一经发布,一般不得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以补充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十一条  面试组织实施部门在面试前应将考生面试有关信息通过公告或书面、电话等形式通知面试考生。面试考生在面试前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复审的,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应聘条件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面试资格造成空缺的,根据同岗位人员笔试成绩依次等额递补,并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面试考官一般由招聘人员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的专家、领导和外聘考官组成。每组面试考官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按单数组成,其中招聘单位以外的考官一般应占2/3以上。每个面试考场设主考官1名,原则上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中,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面试考官由本单位确定,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面试考官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确定,市(州)事业单位面试考官由市(州)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面试考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公道正派、身心健康。

(二)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三)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熟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相关政策和招聘单位的基本情况。

(五)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面试考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和招聘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管理岗位考官应具有科级以上职务和丰富的行政管理工作经历。

(六)主考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具备较好的普通话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四条  面试考点应设立面试考场、候考室和休息室,且相互隔离。面试考点和考场封闭管理,面试考场的设置应与面试要求相适应。

面试考场设考官席、监督席、计时席、记分席、应考席等。

第三章 面试的形式与程序

第十五条  面试形式根据岗位特点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应采取专业知识测试、课堂讲授、实验室操作等形式;管理岗位应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工勤技能岗位应采取实际操作的形式。

第十六条 设多个面试考场的,考官采取抽签方式进行分组,情况特殊的可以由面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组。考生的面试顺序在面试前随机抽签确定。考生面试按抽签顺序依次进行。

第十七条 面试时,面试考官、工作人员和考生均入围封闭。

第十八条  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考官评分采取面试要素测评方法。考生成绩根据考官按面试要素评定的分数之和,减去每一个要素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再除以有效成绩考官数的数值。考生最终面试得分应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其余尾数四舍五入。考生面试成绩在每个考生面试结束后,由主考官当场宣布,并由考场监督人员和考生签名确认。

面试结束后,在组织实施面试的部门网站公布面试成绩。

第十九条  考试总成绩按笔试平均成绩(百分制)×70%与面试成绩(百分制)×30%的比例合成(公告中另有规定的,按公告的笔试、面试成绩所占比例合成),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其余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聘计划等额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

第四章 考务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面试试题的命制、保管等须按有关保密规定管理,专人负责。命题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与面试工作领导小组签订保密协议,任何人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面试命题人员信息和命题信息。

第二十一条  考官和考务工作人员纪律:

(一)严格考试程序,严禁徇私舞弊。

(二)实行回避制度。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与考生之间如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拟制血亲、近姻亲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面试公正情形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否则按违纪处理。

(三)面试考点要进行电子信号屏蔽。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进入考场后实行封闭式管理,关闭所有通讯工具,坚守岗位,不得中途离场。

(四)考官应不受干扰、独立自主、客观公正地完成评分工作,考官之间不得相互暗示、商讨评分;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给考生传递信息或暗示题意;不得在考生回答问题时谈论其他事情,确保考场的正常秩序。

(五)考官在面试评分时,应坚持统一尺度,力戒忽高忽低,时宽时严。

(六)面试中,考官不得询问考生与面试无关的个人信息。

(七)候考室应安排监督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宣布候考纪律,防止候考人员与外部联系,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候考室。休息室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医疗、饮水等后勤保障服务。

(八)引导员不得在面试考场参与面试过程、询问考题及考生面试情况。

(九)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谈论和泄露考题信息。

(十)面试时间结束,主考官应立即终止面试。

(十一)严禁个人携带电子通讯设备,录音设备进入考场,个人物品集中存放管理。

第二十二条  考生纪律:

(一)考生应持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考场,逾期未到者,视为自动放弃。证件不符合规定的,取消面试资格。

(二)考生应听从考务工作人员的安排,遵守面试规则和考场纪律,面试及候考期间应关闭通讯工具,并交由考务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严禁考生之间交换抽签号。离开侯考室、休息室时,应向考务工作人员报告并由考务工作人员陪同。

(三)考生在面试时不得介绍、透露本人姓名等可能影响考官公正评价的个人信息,应按照主考官的指令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准备和答题,面试时间结束,应立即停止答题。面试结束的考生不得返回候考室,应引导其迅速离开考场。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有效监督,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人员不得担任面试考官。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官、参与考务工作的人员及考生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面试应当全程录音、摄像。

第二十六条  面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面试工作方案、面试考官人选、面试试题及面试前考生、考官抽签结果登记表、面试试卷、评分记录、成绩表、音影资料等原始资料,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妥善封存保管,保存时限为3年。

第二十七条  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市(州)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建立面试考官库,考官库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及外聘人员组成。

第二十八条  面试组织实施部门在面试前应对参加面试的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考官熟练地掌握面试的内容、方法、要求、评分标准及技巧,使考务工作人员明确各自工作职责,熟悉考务纪律。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日期:2016-01-27 有效范围: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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