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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榕地税征[2004]208号

税谱提示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定,三、可不公告欠税户的认定程序
1、税管员审核后提出;
2、管理部门集体审查签字;
3、报县(区)局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4、报县(区)局局务会议批准,形成会议纪要;
5、会议纪要须报送市局备案,以便考核。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琅岐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4〕287号),进一步细化税管员的工作职责,规范欠税管理,增强税管员的责任感,现将我市实施欠税公告的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税管员职责:

税管员应在月后3日内对所辖纳税人的当月新增欠税及累计欠税余额进行核实,对走逃失踪户进行认定并核实其新增欠税及欠税余额,同时,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办理非正常户认定。

(二)管理分局职责:

各管理分局(所)应在月后5日内将认定的欠税走逃失踪户上报县(市)区局。

应在季后5日内、半年后5日内分别告知欠税企业或单位、欠税个体户或其他个人有关欠税公告的规定、对欠税金额予以确认并将欠税公告名单和内容上报县(市)区局。

(三)县(区)局职责:

县(市)区局应在月后10日内将认定的欠税走逃失踪户上报市局。

应在季后10日内将欠税200万以上的企业或单位上报市局,应在半年后10日内将欠税10万以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上报市局。

企业或单位欠税200万以下(不含200万)的,由县(区)局于季后20日内在办税服务中心公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10万以下(不含10万)的,由县(区)局半年后20日内在办税服务中心公告。同时,将公告决定与汇总应公告欠税户数及欠税金额上报市局。

(四)市局职责:

市局在月后20日内将欠税走逃失踪户汇总上报省局。

企业或单位欠税200万以上的,由市局于季后30日内在福州日报上公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10万以上的,由市局半年后30日内在福州日报上公告。

二、公告决定的要求

(一)报送内容与形式

各级上报的公告内容按《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

无论是以县(区)局名义发布的欠税公告还是以上级局名义发布的欠税公告,各单位均要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将公告决定报送市局,公告决定应附上市局统一设计的《欠税企业、单位纳税人公告内容一览表》(附件一)、《欠税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公告内容一览表》(附件二)。

(二)报送口径

1、欠税不包括滞纳金、罚款和费、金。

2、欠税余额为欠税户从设立至今的欠税余额,欠税户将一直公告至其缴清欠税或达到《公告办法》中规定的不予公告的条件。

3、走逃失踪户的欠税余额应按欠税税种分别填列欠税余额,其他欠税户的欠税余额只需填列总的欠税余额和欠税税种。

4、走逃失踪户欠税公告的报送以2005年1月起认定的非正常户有欠税的为准,2005年之前认定的非正常户有欠税的不报送省局公告。

(三)公告前的告知事项

对欠税纳税人要专门发函告知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并对其欠税金额予以确认,予以确认的欠税金额包括欠税余额、本期新增欠税以及关于加收滞纳金的法律规定。

(四)对于公告信息不全的欠税户也应予以公告,但各单位应书面说明原因,对拒不提供公告信息或提供公告信息不完整的欠税户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公告的发布应包含公告词和公告内容两个部分,具体内容可参照附件三。

(六)公告的时间:办税服务中心公告不少于一个月

三、可不公告欠税户的认定程序

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可不公告范围,经履行以下程序认定的欠税纳税人,可不公告:

1、税管员审核后提出;

2、管理部门集体审查签字;

3、报县(区)局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4、报县(区)局局务会议批准,形成会议纪要;

5、会议纪要须报送市局备案,以便考核。

四、欠税公告的考核制度

欠税公告工作建立三级考核制度。各管理分局(所)每月应对税管员进行考核,各县(市)区局每季度应对各管理分局(所)进行考核,市局每年对各县(市)区局进行考核。

五、对欠税未如实上报、应公告而不公告、公告欠信息错误导致国家赔偿的,按闽地税发[2001]4号文件规定交由监察部门依如下规定处理:

按国税发[2000]193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除追加该单位的收入任务外,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按《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按榕地税征[2003]236号文件规定,落实情况后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责令待岗,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并扣发奖金600~900元。

六、《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实施后,各单位要认真做好2005年1月份首次欠税公告工作,应上报市局公告的材料,务必在2005年1月10日前上报市局,20日前对所有欠税200万以下的企业、单位纳税人和欠税10万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的欠税进行公告,同时将公告决定上报市局,以后按规定定期公告。

特此通知



附件:1、《欠税企业、单位纳税人公告内容一览表》

2、《欠税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公告内容一览表》

3、欠税公告范本

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工作流程图



二ОО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