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投资者预征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为了进一步公平税负,促进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投资者预征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投资者在实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时,按规定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实施后,《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公告》(南平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2号公告)第二点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