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连锁经营企业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榕地税征[2004]1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3目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3目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琅岐分局:
为认真贯彻《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03]25号)精神,支持大中型连锁企业的发展,协调区域间的税收征管关系,避免同一纳税人多方管征,一套帐多方检查,经市局11月22日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福州市连锁经营企业的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总机构申请分支机构统一征管的条件
(一)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由总机构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统一征管各项地方税(费)的申请:
1、工商管理登记为非法人《营业执照》,作为总机构派出的分支机构;
2、总机构的主办财务会计必须由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担任;
3、国税部门已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文件;
4、总机构必须帐证健全,以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缴纳地方各税(费);
5、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经营、实现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微机联网、并由总机构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
6、分支机构不设立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设置账簿。
(三)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1、总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及分支机构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总机构章程,分支机构成立批文或相关文件;
4、财务核算办法及总机构查帐征收证明;
5、国税部门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批文复印件;
6、主办财务会计职称证件复印件;
7、纳税人申请报告并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一览表(包括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营业执照号码、联系电话等)。
二、分支机构税收征管办法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总机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经总机构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局,由市局批转给分支机构的管征局限期回复,限期未能回复的,市局按无异议裁定。
(一)税务登记
1、符合上述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福州市区(包括马尾、琅岐,下同)范围内的,经市局裁定后,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的主管地税机关统一办理税务登记;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跨县(市)、区的,分支机构应在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
2、上述分支机构均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在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悬挂税务登记证件。
3、实行上述办法的分支机构在省局征管软件“税种登记—税目登记—是否单独纳税”中点击“否”,即可不进行相关税种的申报。
4、对不符合统一征管的分支机构,均按照属地管征原则,必须在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接受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的税收管理。
5、对市区各区内新办的分支机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开始经营之日起(按照孰先原则)一个月内向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报备,二个月内未批准由总机构统一征管各项地方税(费)的,一律实行属地管征,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申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福州市区范围内的,各项地方税(费)由总机构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统一申报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所在地为标准)。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跨县(市)、区的,除由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的地方税(费)外,分支机构还应按有关规定与标准向经营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分支机构如有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其营业税及其附加应向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三)领购发票:经市局批准实行由总机构主管地税机关统一征管的跨县(市)、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需领购发票的,可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
(四)注销清算:经市局批准实行由总机构主管地税机关统一征管的跨县(市)、区经营的分支机构的注销清算,由分支机构的主管地税机关受理,总机构主管地税机关应予以协助。
三、后续管理办法
(一)经市局批准实行由总机构主管地税机关统一征管的分支机构。其经营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发现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或实行承包、承租、挂靠的,应及时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局要求撤销其总机构统一征管办法,市局将批转给总机构的主管地税机关限期回复,限期未能回复的,市局按无异议裁定,将该分支机构划归属地管理。
(二)经市局批准实行由总机构主管地税机关统一征管的,总机构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日常纳税管理,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或实行承包、承租、挂靠的,必须书面报告市局撤销统一征管办法,否则相关责任由总机构的主管地税机关承担。
(三)经市局批准实行统一征管的跨县(市)连锁经营的纳税人,总机构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与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的联系,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同时,有条件的基层单位应实行联合税收检查,避免对连锁经营的纳税人的多头重复检查,涉嫌违法案件的,由总机构的主管地税机关牵头查办。
四、其他
(一)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区内的,由各县(市)、区地税局根据上述原则自行决定。
(二)以上办法从2004年12 月1 日起执行。
(三)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与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争议的,报市局解决或裁定。
二ОО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