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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 ( 榕税公告〔2018〕2号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除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月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二、本公告适用于福州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涉外税务分局、琅岐经济区税务分局、福州保税区税务分局、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管辖范围的纳税人。各县(市)申报缴纳期限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5月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在2015年6月15日前申报缴纳。

特此公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29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按月或按季缴纳,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申报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2015年第2号)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除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月、季或半年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由市、县级地税机关确定。”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我局对市区各地方税务局(包括市局各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所管辖的纳税人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进行了调整。

二、具体申报缴纳期限

除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月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三、关于2015年1-5月应缴纳税款问题


《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考虑到大部分纳税人原先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为半年,调整之后在“福建地税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申报缴纳期限鉴定需要重新维护的原因,造成纳税人2015年1-5月应缴纳税款未能及时申报缴纳,因此统一要求在2015年6月15日前申报缴纳。


四、各县(市)申报缴纳期限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2015年第2号)规定“申报缴纳期限由市、县级地税机关确定。”考虑到市局各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没有对外公告权,且市区各地税局管辖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期限宜统一,因此,《公告》对福州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涉外税务分局、琅岐经济区税务分局、福州保税区税务分局、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管辖的纳税人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予以统一明确,而各县(市)则由县级地税机关各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