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交通运输业税收定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莆地税发〔2009〕1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湄洲分局、稽查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运输车辆的营运情况发生了变化,为强化税源控管、公平税负,实行精细化管理,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全市营运车辆从事交通
运输业的税收定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交通
运输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查账征收或
核定征收的管理办法。
对纳税人从事车辆、船舶营运的,其账证健全、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实行查账征收。对账证不健全的,不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以及个人挂靠及承租、承包经营的车辆、船舶,实行
核定征收。对营业收入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计算征收税款,高于定额标准按实计算征收税款。
二、税收定额标准
(一)对采取
核定征收的营运车辆、船舶,其营业额按照不低于《莆田市交通
运输业税收定额表》(见附件)规定的定额标准执行,具体定额标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二)非卧铺客运车辆的计税座位,按照《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核定载客数扣除一个驾驶员和一个售票员后的剩余座位数确定。卧铺客运车辆的计税座(卧)位按《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核定载客数扣除两个驾驶员和一个售票员后的剩余座(卧)位数确定。
(三)货运车辆的计税吨位,按照《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核定载质量确定。
(四)牵引车和半挂车合并计算计税吨位,其计税吨位按照牵引车的《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准牵引总质量确定。
(五)其他不能载货、载客的各种专业作业车辆(如吊车、泵车等),其计税吨位按照《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总质量确定。
三、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以及挂靠其他单位经营交通
运输业务(除货物
运输外),按1%的征收率征收
个人所得税。
从事货物
运输的纳税人,其所得税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
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234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交通
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莆地税发〔2007〕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莆田市交通
运输业税收定额表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