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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法〔2016〕570号

税谱®提示:2017年1月1日后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法[2017]1075号规定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有关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二、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三、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第二条、第三条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2016年12月31日为止。原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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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民政厅

2016年4月27日



来源:安徽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