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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管征的通知【全文废止】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管征的通知【全文废止】

泉地税发〔2006〕1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6号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管征,强化税源管理,规范执法行为,现就个人所得税管征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经地税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包括所有项目)应据实征收,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其他企业由主管地税机关对其建帐和核算情况,重点是帐上反映的个人
所得或支出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视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查帐征收或
核定征收。
二、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个人投资(含个人挂靠)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企业,企业主分红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40%,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收。
三、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三资”企业,其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40%核定其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采取个人股东变更为法人股东进行避税的企业,应切实加强管理,对其中的股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应严格征收,以免造成税收流失。
五、各地要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要根据本地征管实际,重点对纳税资料、核定程序、审核认定制度作出具体规范。
六、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三资”企业中方分利所得税征管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泉地税政一〔2000〕6号)、《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泉地税政一〔2001〕46号)第六条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