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城〔2024〕9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城管局(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建立完善我省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26日
福建省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我省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办〔2017〕1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建立的双重预防机制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双重预防机制是指燃气企业建立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坚持风险防范、关口前移,从风险辨识入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并通过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找出风险控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缺失、漏洞,及时消除隐患,实现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
第四条 燃气企业应遵照“全员参与、分级管控;自主建设、持续改进;系统规范、融合深化;注重实际、强化过程;激励约束、重在落实”的原则建立双重预防机制,采取措施确保机制运行持续、有效、稳定、健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统筹指导管理全省燃气行业双重预防机制工作。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燃气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以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企业实施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开展燃气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工作报告备案。
有条件的燃气管理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等方式协助管理。
第六条 燃气企业是实施双重预防机制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建立双重预防机制领导小组,分岗位、分专业、分工种全面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明确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考核、评估工作制度,保障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投入,将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三)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培训制度,组织本单位员工开展风险管理技能培训;
(四)通过省住建行业安全检查系统APP如实记录排查治理过程情况,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报告报送属地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风险分级管控
第七条 燃气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合理划分企业风险点或风险单元,进行风险分级判定、落实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分级管控应遵循风险越高、管控层级越高原则。
第八条 燃气企业根据企业管理方式方法和经验,结合历史发生的风险事件原因分析,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环节或关键点划分风险点或风险单元。
(一)根据区域、场所、部位等作业环境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划分;
(二)根据设备、设施、材料等实物状态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划分;
(三)根据本单位作业人员及相关方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出现的来自人员自身或人为性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划分;
(四)根据企业管理体系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管理责任缺失等所导致的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划分。
第九条 风险点或风险单元划分还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例行作业活动、定期作业活动及紧急作业活动;
(二)所有进入燃气场站的人员活动;
(三)从业人员的行为、能力和其他人的因素(包括工序交接前后产生的危险源);
(四)在现场附近,由工作活动所产生的危险源(包括周边供配电线路、周边构筑物、市政工程等);
(五)工作进度计划、工作作业时间、施工工艺、施工作业工序的变更及气象作业条件的变化等产生的危险源;
(六)对作业区域、设备、操作程序、工作方案,包括作业人员的操作能力。
第十条 燃气企业对划定的风险点或风险单元,全面开展风险辨识,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T 6441-1986)和住建部《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风险分级判定。
安全风险分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级别,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识。
(一)重大风险(红色):指作业过程存在很高的安全风险,不加控制可能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作业活动;
(二)较大风险(橙色):指作业过程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不加控制可能发生人身重伤或人身死亡事故的作业活动;
(三)一般风险(黄色):指作业过程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不加控制可能发生人身轻伤事故的作业活动;
(四)低风险(蓝色):指作业过程存在较低安全风险,不加控制可能发生轻伤及以下事件的作业。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判定为重大风险: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中强制条款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风险点的;
(三)连续发生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现在发生事故的诱因依然存在的;
(四)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燃气施工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
第十二条 燃气企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台账,落实以下管控措施。
(一)安全风险公示。使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将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等区域存在的不同等级风险标示在总平面布置图或地理坐标图中,并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信息台账、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栏应设置在醒目位置,向本企业从业人员或外来人员公示公司风险分布情况。
(二)安全风险告知。采取安全技术交底、岗前签订安全风险告知书、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建立风险公告栏、绘制风险分布图等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包括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报告方式、应急电话等内容。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强化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加强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管理层和每名员工都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
(三)安全风险管控。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通过隔离危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设施等措施,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管理,逐一落实企业、厂站、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尤其要强化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生产区域、经营区域、岗位的重点管控,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第十三条 对重大风险还应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一)制定专项动态监测计划,每月更新监测数据或状态,并单独建立档案;
(二)制定专项管控方案和应急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三)将重大风险的名称、位置、危险特性、影响范围、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后果、管控措施和安全防范与应急措施告知直接影响范围内的相关人员;
(四)在重大风险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危险特性、可能发生的事件后果、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五)重大风险应按规定报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当风险发生重大变化、进入预警状态或发生事故时,应迅速将相关信息报送属地燃气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需对风险实行提级管控,风险等级在初判的基础上提高一级,直至提至重大风险。
(一)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
(二)年内因生产安全问题受到有关燃气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治理措施或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四)随着燃气设施运行以及施工工序、工艺的变化,风险等级急剧增加的;
(五)天气、环境等自然条件影响,需要提级管理的;
(六)其他需要实行提级管控情形的。
第四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通过全省住建行业安全检查APP,每月开展燃气企业、厂站、供应站全覆盖自查,强化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核销、复核全过程的信息档案管理,完善隐患排查台账。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机制,鼓励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燃气企业应制定全年隐患排查计划,明确隐患排查组织级别、排查时间、排查要求、排查范围、排查人员等,隐患排查计划应做到定期排查与日常排查相结合、综合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对存在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及其管控措施应重点排查,如实记录隐患排查结果,及时将隐患名称、位置、不符合状况、隐患等级、治理期限及治理措施等信息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结合下列因素开展隐患排查:
(一)从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标准要求;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风险分级管控中确定的管控措施未落实到位;
(五)其他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企业应开展专项隐患排查:
(一)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生产经营条件、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特殊情况下需要停工停产或停工停产后需要复工复产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的;
(五)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
第十九条 燃气企业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按照严重程度确定为一般隐患或重大隐患,编制相应的隐患治理方案。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以及其他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应确定为重大隐患,及地向属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一)一般隐患应立行立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需编制治理方案,包括明确隐患整改责任部门、措施建议、完成期限等要求。治理方案由燃气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二)重大隐患需编制治理方案,包括隐患详情、整改的目标、整改技术方案、整改期的安全保障措施、经费和物资保障、责任部门和人员、整改时限及节点要求、应急处置措施、跟踪督办及验收部门和人员等内容,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治理方案由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具体负责治理人员进行论证通过后实施,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加。
第二十条 隐患治理完成后,应根据隐患级别组织相关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重大隐患整改完成后,应成立隐患整改验收组进行专项验收,验收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2名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重大隐患整改验收通过的,应将验收结果报送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并上传至全省住建行业安全检查系统APP,申请销号。
第二十一条 燃气企业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在安全会议上通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作业现场随机抽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要依法给予严厉查处。
第二十三条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纳入燃气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录入燃气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对未按要求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要依法给予严厉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责令燃气企业立即进行治理,消除隐患;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法作出停业整顿、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燃气企业落实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