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规定, 2018年7月12日 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2016〕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一、开发项目位于莆田市辖区内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22%。
二、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8%。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28日
关于《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制定以后,我市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总体情况平稳。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2016年12月27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2016〕165号),要求各地市联合开展深入调研,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因此,莆田市地方税务局与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在联合开展本地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的调研测算的基础上,在广泛听取意见后,参照周边地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标准,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最低执行标准,总体有利于国、地税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平衡。
(一)开发项目位于莆田市辖区内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22%。
(二)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8%。
三、公告的执行日期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是分月(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按照便于纳税人计算的原则,本公告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