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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用砂、石代扣代缴资源税事项的公告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用砂、石代扣代缴资源税事项的公告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规范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促进税负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7〕7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建筑用砂、石代扣代缴资源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收购未税建筑用砂、石的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收购建筑用砂、石时未取得“资源税管理甲(乙)种证明”或虽取得“资源税管理甲(乙)种证明”但超出证明单上课税数量的部分,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

三、能提供真实的收购未税建筑用砂、石数量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实际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四、未能提供真实的收购未税建筑用砂、石数量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以下资源税核定征收标准,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一)房屋土建工程核定标准:每万元营业收入核定建筑用砂、石量10立方米;

(二)道路工程、桥梁建筑、除修筑大坝的蓄水工程外的其他水利工程核定标准:每万元营业收入核定建筑用砂、石量30立方米;

(三)生产混凝土行业核定标准:每万元营业收入核定建筑用砂、石量45立方米;

(四)港口、码头等涉及填海工程,以及修筑大坝的蓄水工程核定标准:每万元营业收入核定建筑用砂、石量130立方米。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28日

【资源税】相关法规